黄山学院科研项目结账与结余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9-12-02      访问次数: 1241

校科〔2019〕7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中办国办《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 号) 《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技[2012]14 号), 安徽省《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皖教科〔20175 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项目应在结题前办理完所有费用的报销手续。科研项目任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相应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未核销暂付款应在项目结题前全部报销或归还,并据实编报经费决算,保证结题验收与经费决算同步进行。科研项目一经结题,其账面所剩经费全部归为结余经费。

第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结余经费有明确规定的,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无规定的统一收归学校,划归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第三条 中止及撤销的项目,项目经费按原渠道返回上级主管部门或划归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第四条 对及时完成任务并通过验收、科研信用记录良好的项目负责人,可于结题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从学校科研发展基金中申请使用其项目结余经费,填写申请表,重新编制预算,经费使用期限一般为2 年。

第五条 项目结余经费只能列支直接经费。学校鼓励将结余经费用于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维护及学术交流等支出。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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