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国家文化创新,增强文化发展活力,加强和规范国家文化创新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中心是围绕国家文化发展战略,以切实提高文化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依托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高校、研究机构等单位建设的科研实体,是文化部聚集和培养优秀创新人才、开展高水平文化创新研究与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中心的申报、认定、运行、管理等。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文化部负责研究中心的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1. 制定研究中心的管理办法及总体发展规划。
2. 负责研究中心的认定、调整和撤销并制定相关细则,组织开展研究中心的评估和检查工作。
3. 指导研究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协调解决研究中心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各研究中心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4. 制定对研究中心的支持政策与措施。
第五条 研究中心所在单位是具体负责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1. 根据文化部的总体发展规划,确定研究中心的发展目标、计划和研究重点,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保障,解决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2. 组建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聘任研究中心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报文化部备案。
3. 制定本单位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对研究中心进行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配合文化部做好评估与检查工作。
第六条 研究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 围绕文化发展需求,以文化创新发展为主要内容,组织开展高水平科研、学术交流及实践活动。
2. 根据依托单位特点及优势,建设定位准确、优势突出的科研实体,培养顺应时代发展需求的复合型文化人才。
3. 关注国内外文化创新发展动态及成果,提高创新理论成果转化能力,发挥思想智库作用,带动文化创新发展。
4. 面向社会各界开展咨询服务及决策支持,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促进创新理论研究与应用实践协同发展,打造跨学科、实体化、高层次的文化创新研究平台。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研究中心经过申报、创建、验收等程序认定。
第八条 研究中心申报条件:
1. 依托单位须是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5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等单位。
2. 依托单位科研能力较强,能为研究中心的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人员编制等条件保障。
3. 科研用房相对集中,具备必要的硬件设施和办公设备,充分满足科研运行需求。
4. 围绕文化发展需求,具备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有合理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定位,具备完善的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
5. 已在本研究领域取得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有数量充足的专兼职科研人员,能够承担国家有关文化创新及文化发展研究任务,自主开展高水平的学术交流、社会服务、人才培养等工作。
第九条 达到研究中心申报条件的科研实体,其依托单位可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文化创新研究中心创建报告》,通过所在行政区域的文化厅(局)向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申报。隶属于国务院各部门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送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
第十条 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后,组织评审,择优批准研究中心创建单位,该单位可以“(依托单位)国家文化创新研究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实施创建报告中确定的各项建设任务,创建期限为两年。
第十一条 研究中心创建任务完成后,其依托单位可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国家文化创新研究中心验收报告》,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实地验收。
第十二条 对完成创建任务、通过验收的单位,经报文化部审核认定为研究中心;对不能按期完成创建任务的创建单位,撤销创建资格。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中心开展研究业务方面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科研用房须相对集中,人员配备合理。
第十四条 研究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由主任全面负责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基本要求为:
1. 研究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报文化部备案。
2. 为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能有充足的时间履行研究中心主任职责。
3. 每届任期四年,上任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研究中心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研究中心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基本要求为:
1.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报文化部备案。
2.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9至13人。
3. 学术委员每届任期四年,每次换届更新率不低于30%,上任年龄一般不超过62岁。
4.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六条 研究中心研究队伍由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组成,专职人员不少于6人,根据工作需要吸收兼职人员加入。
第十七条 研究中心的研究成果,作者署名单位应为研究中心。
第十八条 研究中心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开展的重大学术活动、重大项目、重要调研,以及取得的科研成果等应向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汇报备案。变更研究方向、结构调整等重大事项,须经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论证,书面报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批复。
第十九条 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对研究中心运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每四年为一个评估周期,评估工作按照自评估、专家现场评审、文化部审核的程序进行,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国家文化创新研究中心”资格:
1. 不接受文化部管理,或不参加定期评估。
2. 定期评估不合格,整改后再次复评不合格。
3. 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其研究中心。
4. 其它文化部认为应该撤销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依托单位)国家文化创新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依托单位)National Center for Cultural Innovation Research”。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