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协金桥工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09-04-17      访问次数: 652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金桥工程”实施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金桥工程”是根据中国科协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宗旨而开展的一项实践活动。“金桥工程”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发挥科协人才荟萃、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横向联系和网络健全的优势,在科技与经济之间架起“金桥”,旨在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有效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高新技术的推广与应用,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市场的繁荣发展。

    第三条“金桥工程”实行分级管理,中国科协为第一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全国性学会为第二级;地、市、州科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为第三级。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中国科协“金桥工程”协调指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金桥工程”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拟订“金桥工程”工作方案和总体规划;

    2、定期研究“金桥工程”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3、调查研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宣传典型,推动“金桥工程”的实施。

    4、协调“金桥工程”实施过程中各方面的关系,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金桥工程”协调指导小组下设金桥工程办公室,负责“金桥工程”日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及所属单位设立相应机构,负责管理和协调当地“金桥工程”的实施。

 

    项目类别和条件

    第六条“金桥工程”项目分为八个类别:1、决策咨询;2、技术服务;3、技术推广;4、技术创新;5、技术转让;6、产品开发;7、帮扶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8、其他。

 

    专业分类按以下类别分类:能源、电力工程(含电机)、信息工程(含邮电、计算机)、自动化、机械、化工、环保、冶金、建筑、纺织、地矿、交通(含汽车、火车)、食品、医药、农业、林业、畜牧、水产、水利、轻工。

   第七条 项目条件

 

    一、凡申请“金桥工程”立项的项目必须具有三个要素,即项目持有方、项目需求方和项目架桥方。架桥方应为各级科协及所属团体。

    二、“金桥工程”项目应为下列项目之一:

    1、对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2、有较大影响的高新技术项目;

    3、应用面广,可跨地区、跨行业推广的实用技术项目;

    4、经济效益特别显著的项目,年增利税或节约资金省级项目在100万元以上,在中国科协立项的项目在500万元以上;

    5、高产、优质、高效农业项目;

    6、帮助大中型企业技术进步和扭亏增盈,效益显著的项目;

    7、帮扶中小型企业和乡镇企业提高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成效显著的项目;

    8、涉及技术引进或技术出口效益好的项目。

    第八条 项目水平类别

 

    经专家评议,对项目水平分别确认为:国际首创、国际先进、国内首创、国内先进、行业先进和地区先进。

 

项目的申报和管理

    第九条 中国科协“金桥工程”项目每年申报一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和全国性学会负责归口汇总申报。每次申报项目以5-10项为宜。申报日期为每年6月底之前。申报时应填写《申报中国科协“金桥工程”项目表》和《申报中国科协“金桥工程”项目汇总表》(见附表1、附表2)各一式两份,并附500字的项目说明材料(一式两份),内容包括项目提出背景,项目主要内容,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实施推广情况,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第十条 为便于管理、查找、归档,提高工作效率,立项项目应按98JQZ01《“金桥工程”项目及文件编号暂行办法》进行编号。

 

    第十一条 中国科协“金桥工程”办公室在收到各地科协和各单位的申报项目后,先进行汇总,提出初步意见,在组织专家进行评选审定后编制《中国科协“金桥工程”立项项目表》,于当年11月底前公布。

 

    第十二条 凡列入中国科协的“金桥工程”项目,各申报单位应作为重点项目加以管理,确保该项目按计划完成。中国科协将对重点项目采取有效形式加以宣传,扩大影响,并视情况组织跨地区或全国范围的交流推广,使其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全国性学会应及时将列入中国科协“金桥工程”立项项目的完成项目的序号、编号、项目名称、年增利税及节约资金等情况按照98JQZ02《“金桥工程”统计工作制度》的要求报送中国科协“金桥工程”办公室。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性学会应对重点“金桥工程”项目组织验收,中国科协将对部分重点“金桥工程”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检查。

 

    经 费

    第十五条“金桥工程”管理经费由各级科协、学会列入预算,项目经费可以从以下渠道筹集:

    1、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收取管理费、中介费和服务费;

    2、争取财政支持和贷款;

    3、社会捐赠;

    4、建立基金或基金会。

    奖 励

    第十六条 中国科协“金桥工程”设优秀项目奖和优秀组织奖。优秀组织奖分设优秀组织单位奖和优秀组织者奖。详见98JQZ03

    《中国科协“金桥工程”奖励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中国科协“金桥工程”表彰会每两年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凡未在中国科协申请立项的项目不得报奖。

 

    附 则

    第十九条“金桥工程”各项具体工作的办法和程序可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协“金桥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国科协金桥工程办公室

                                                                         

199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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