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研究力量的作用,就事关安徽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进行重点研究,为省委、省政府提供高质量决策咨询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题研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全面转型、加速崛起、兴皖富民主线,为打造“三个强省”、建设美好安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出既有理论分析又有实践意义的研究报告。
第三条 安徽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课题的组织管理由省人民政府政策研究室(以下简称省政府政研室)负责实施。
第二章申请与立项
第四条 课题立项采取公开招标、委托研究和合作研究方式进行。公开招标课题通过“中国安徽”政府网等发布。
第五条 课题不接受个人申请,申请人应通过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进行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对申请人的资格、完成课题的能力进行审查,并出具明确意见。申请人一次只能申请一项课题。
第六条 课题确定实行专家评审制。专家评审组由省政府政研室会同省直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组成,采取集中评议和无记名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做到公平公正。
第七条 课题评审程序:省政府政研室对应标者进行申请材料和资格审查,遴选入围名单;专家评审组集中评议,形成评审意见;省政府政研室主任办公会根据专家评审组意见与课题研究实际需要,综合确定中标课题;中标者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与省政府政研室签定课题立项协议。
第八条 专家评审组实行专家本人回避制度;有效应标者不足3个的课题,视为流标,不予评审。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九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课题研究工作管理,确保课题研究任务按时按质完成。省政府政研室对课题研究的进度、质量进行跟踪管理,实行课题中期检查制度。
第十条 课题负责人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课题的自我管理,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自协议签定之日起,4个月内提交中期研究成果(1-1.5万字),7个月内提交研究报告(2.5-3万字)和政策建议(3000-4000字)。
第十一条 省政府政研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对中期成果进行评审,评审结论分为三类:通过评审;修改完善后重新评审;不合格,终止研究。
第十二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承担人或管理单位、申请延期、中止研究等,应由课题承担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政研室同意后,方可变更和调整。
第四章结项与撤项
第十三条 课题结项实行预评审制。预评审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组织,预评审专家组5-7人组成,其中2/3以上为非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成员,并在其中产生专家组组长,组长人选需报省政府政研室确认,预评审省政府政研室派人参加。
第十四条 预评审结束后要形成评审意见,对于课题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指出其有何创新、尚存不足以及需要进一步修改意见,评审意见需经专家组组长签名。
第十五条 省政府政研室在预评审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结项评审,评审结论分为三类:同意结项;修改完善后再结项;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组鉴定不合格的,或有严重政治问题、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未按规定要求完成的研究课题,经省政府政研室审查,对课题予以撤项,并在一定范围内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同志要做出书面说明。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为加强课题经费管理,课题经费统一拨到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并接受财政及审计部门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省政府政研室确定资助经费数额。研究协议签定后付30%,中期成果评审通过后付20%,课题结项后付50%。
第十九条 对鉴定未获通过的中期和最终研究成果,由省政府政研室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责成课题组修改。修改后达到合格要求,拨付余下研究经费;如仍未能达到要求,终止该课题组的研究,停拨余下研究经费。
第二十条 对擅自变更研究内容、研究成果质量低劣、无故不执行研究计划者,视情况予以暂缓拨款、停止拨款或追回拨款。被撤项的课题,撤销全部资助经费,并追回已拨经费。
第六章成果应用
第二十一条 研究成果的著作权归省政府政研室和课题组共同享有。未经同意,课题组或个人不得先期对外公开发表或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二条 研究成果由省政府政研室报省委、省政府领导参阅,每年年终结集公开出版。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政研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