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议鉴定程序
(一)、在按照合同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承担项目的高校向省教育厅科技处提出结题鉴定或验收的书面申请,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学校和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科技处,并提交以下资料:
1、 重点科研计划项目任务书或合同。
2、 技术研究报告。
3、 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4、 设计与工艺图表。
5、 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
6、 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
7、 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8、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9、公开发表的成果证明材料。
(二)、科研项目结题鉴定、验收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省教育厅下达的重点科研项目,组织鉴定单位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可聘请7至15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报省教育厅审定。专家委员会和专家组的构成应科学、合理。参加鉴定的专家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对项目的成果给予真实评价。项目承担人员不得提出不适当的要求。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7名。被聘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不得因专家不到会临时更换鉴定委员。鉴定结论必须经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才有效。不同意见应在鉴定结论中明确记载。
二、函审鉴定程序
1、组织鉴定单位选聘5到9名函审专家组成函审组,并指定正、副组长。
2、组织鉴定单位将同意鉴定的批复件、《科技成果函审表》(以下简称《函审表》)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初稿送函审专家审阅,函审专家收到函审材料后,按会议鉴定评议内容进行审查,在《函审表》中填写审查意见,一个月内将已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技术资料、《鉴定证书》初稿寄回组织鉴定单位。
3、组织鉴定单位将各函审专家已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寄函审组正、副组长,函审组正、副组长根据专家的函审意见,写出综合鉴定意见,签字后寄组织鉴定单位。
4、鉴定意见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后填写在《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
5、函审鉴定意见原件和《函审表》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
6、《鉴定证书》的颁发程序与会议鉴定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