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领导圈定课题成果评议鉴定结项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10-04-02      访问次数: 499

为科学管理省领导圈定课题成果评议鉴定结项工作,规范管理程序,提高课题成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省领导圈定课题成果评议鉴定结项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坚持客观公正、民主科学的原则,把成果质量放在首位,注重理论创新,突出应用价值。

第二条  省领导圈定课题成果实行通讯评议鉴定。承担成果评议鉴定的人员由学术造诣深、信誉好、作风正、责任感强的专家组成。省社科院科研处负责专家的遴选工作。

第三条  省领导圈定课题成果鉴定实行回避制度,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专家和课题组成员不得担任本项目成果的评议鉴定专家;成果鉴定采取匿名方式,遴选3位同行专家进行鉴定。

第四条  鉴定专家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恪守学术道德,严格把关。成果鉴定必须打出分值,提出鉴定等次和书面鉴定意见。

第五条  成果完成稿鉴定标准

1.评分项目。成果评分总分100分。评分项目包括:分析论证(20分)、数据资料(30,其中调研资料20分、文献资料10分)、成果价值(40分,其中,理论价值10分、应用价值30分)、文章结构(10分)。

2.鉴定等级。成果鉴定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合格”等级是指三位鉴定专家同时给予“合格”或两位专家给予“合格”、一位专家给予“基本合格”;“基本合格”等级是指三位专家同时给予“基本合格”或一位专家给予“合格”、两位专家给予“基本合格”;除上以外均为“不合格”等级。

第六条  凡成果鉴定等级经省社科院核定为“合格”,省社科院向项目负责人颁发《安徽省社会科学院省领导圈定课题项目结项证书》,并在社科院网站公布。鉴定等级为“基本合格”的成果,项目负责人须在规定期限内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由省社科院科研处组织二次鉴定(鉴定费从课题预留经费中扣除)。首次鉴定为“不合格”以及二次鉴 定仍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成果,则予以撤项,追回启动研究经费并停拨该项目预留经费,同时将鉴定结果告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安徽省社会科学院省领导圈定课题项目。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省领导圈定课题成果评议鉴定结项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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