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 2016-09-27      访问次数: 1195

校科〔2016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安徽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设施意见》(皖教科〔20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经费为财政拨款经费(纵向经费)。

(一)经费包括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事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获得的项目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研合作项目经费。

(二)国家、省()有关部门已发布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凡以黄山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科研经费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学校是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财务处、科研处、人事处、监察审计处、院部等部门是学校科研经费的共同监管部门,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是:

(一)财务处

1.建立健全科研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2.指导编报年度科研经费支出预算和年度科研项目的财务决算。

3.管理科研项目资金收入和支出,按科研项目资金预算和项目进度支付经费;合理控制各项费用支出,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益。

4.配合人事、科研主管部门考核绩效经费工作。

(二)科研处

1.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全程管理。

2.指导和审核课题组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3.协同财务主管部门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统一核算和监督管理。

4.协同有关部门行使科研经费的日常审核、管理职责。

5.协助科研项目结题和科研项目财务决算。

6.配合人事、财务主管部门进行绩效考核。

(三)人事处

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高校实际情况,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协同财务、科研主管部门合理安排绩效经费。

(四)监察审计处

监察审计处承担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五)院部

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合理归集和开支本单位科研项目应负担的日常水、电、气、暖消耗和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有偿使用等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配合学校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制定本单位的科研绩效考核办法。

第六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七条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或管理费。

第八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含社会保险费)。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九条 间接费用或管理费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绩效支出。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间接费用或管理费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用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8%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5%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

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具体发放按《黄山学院科研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条科研经费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科研项目预算和项目批准的要求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务和学术的影响指令、要求科研经费的安排,不得假借承担科研项目单位的名义搭车使用科研经费。

第十一条 科研人员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取得真实、合法票据,据实报销支出。不得使用假发票;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截留、挪用科研经费,禁止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利用科研资金为个人购买汽车等交通工具,禁止利用科研资金为小团体牟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用科研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禁止利用科研资金参股或参与投融资活动等用于国家和省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科研经费的审批与报销

第十二条黄山学院科研经费的审批与报销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项目经费用于购置国家规定的控购物资,必须严格按照课题经费预算执行,购置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支付协作单位设备费、加工费和协作费等,必须签订订货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和科研协作合同。

科研经费的转拨须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预算、项目合同等相关资料,大额科研经费支出必须按照重大事项议事规则要求执行集体决策制度。

购进项目所需的消耗材料、试剂、药品等物品需由所属项目课题组相关人员签收,购置仪器设备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后方能报销。

第五章科研经费的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劳务费是指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含社会保险费)。

(一)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

(二)劳务支出必须由本人签收或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专家咨询费应该按有关规定的标准据实编制,并按照规定渠道拨付。

第十六条 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预算编制时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第十七条预算的调整:

(一)课题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按原程序报批。

(二)相关国家科技计划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的预算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批。

(三)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课题组和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向学校科研处提出申请,由科研处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调整预算。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一般不予调增,允许相互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费用支出预算总额。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六章科研器材购置与管理

第十八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或研制的仪器、设备,凡在项目完成后不交付项目下达或委托方的,均须纳入高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能报销。

第十九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所购置或研制的仪器、设备,凡在项目完成后须交付项目下达方或委托方的,由项目负责人在验收单上签字注明并附研究(研制)合同复印件(合同中应载明须交付项目下达方或委托方的具体仪器、设备及台套数)后方能报销。

第七章 科研经费的决算和验收

第二十条科研项目应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按规定编制决算和办理验收手续。

第二十一条科研项目结存结余经费的管理。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由学校统一收回,并用于资助相关科学研究。

第二十二条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类项目的要求和规定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决算必须账实相符,账表一致。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科研处办理结题手续,并在一个月内到财务处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辞职、已故、被学校除名或开除的,应在三个月之内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新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组成员并由所在二级学院和科研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国家有关要求重新确定。项目负责人不办理或无法办理的,由二级学院办理。超过一年不办理变更手续的,将收回项目经费。

第二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完成后的三个月内将项目总结报告、论著、技术文件等有关资料,连同经费结算表报送科研处,经同意后办理经费结算手续。

第八章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学校成立科研经费管理监督组,承担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监督职责,负责学校科研项目经费开支使用的监督检查。科研经费管理监督组由校领导任组长,学校科研、财务、监察(审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与。

第二十六条科研经费管理监督组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由组长担任会议召集人,及时研究和统筹本校科研经费筹集、资金安排、监督管理等重要事项,研究解决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问题,对科研经费管理工作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对检查发现到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将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纳入科研人员学术诚信档案,并建立科研经费使用一票否决制,凡是科研经费使用不合规定,恶意使用或套取科研经费的科研负责人,除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处理外,学校将取消其年度科研奖励,取消其年度职称评审资格,取消其所在院部年度评优评奖。

第九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非财政拨款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具体参见黄山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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