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5日通过)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在院长主持下的有关科研、教学工作咨询、评价的学术机构。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任务与职责
1、审议学校中长期科研、教学规划和年度科研计划,对学校重要学术活动及科研、教学基础建设提出指导意见;
2、研讨学院的学科、专业建设问题;
3、审议并推荐学院向上有关部门申报科研、教研立项项目;
4、院内科研项目、教研项目立项评审及结项鉴定;
5、评审和鉴定学院科研成果、教学研究成果和教材建设成果;
6、院内科研项目、教研项目及学术论文的评奖工作;
7、参与师资队伍建设与规划以及培养和推荐学术带头人等有关问题;
8、参与职称评聘工作并提供咨询及信息;
9、研究学校重大科研、教学研究和教材建设活动和有关问题;
10、处理院长委托的其他科研、教学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与机构
1、学术委员会由有关院领导、系学科带头人和有关部门领导组成。
2、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院长兼任。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1名。
3、学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任职条件
1、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2、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并具备指导科学研究、教学工作和培养人才的水平和能力;
3、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三年,委员可以连任。委员如因工作调动等各种原因需要调整时,由学术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补充,以保证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下设文理学科组,负责组织有关学科的活动。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对重大问题做出决定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凡需要进行表决的问题,须有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进行表决。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以得票总数超过到会人员的一半为有效。如临时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召集副主任委员、学科组组长研究并作出决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将学术委员会内部不应公开的情况扩散出去。
第九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