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7-12-19 阅读: 出处:科研处 作者:kyc 编辑:科研处 [ ]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是学校开展科研工作的基本单位,是学校科研上水平、出成果的重要平台。为了促进我校科研机构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学校整体的科研水平,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上级对有关科研机构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机构可以按研究方向与研究任务由上级主管部门、学校根据需要进行设置,分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研究所(中心、室)等。

    第三条  所有科研机构的组织、人事关系纳入所在单位管理,其教学活动、组织生活等活动由所在单位统一安排;所有科研机构的研究工作,应与学校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密切结合;同时按照科学研究的规律,不断调整、优化科研资源配置,提高效率,形成创新、竞争与合作的新机制,使科研机构具有承担重大课题和解决复杂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

    第四条  科研机构的对外学术交流活动和接受资助,必须严格执行学校有关科研、外事工作以及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五条  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按相应的申报条件办理。

    第六条  校内设置科研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要有利于提高办学实力与办学效益;有利于提高学校科研竞争力和综合实力;有利于充分调动教师和研究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学科建设和发展。坚持资源共享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坚持从实际需要出发的原则。鼓励在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立新的或跨学科的研究机构;鼓励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集团)共建科研机构。

    2、研究机构应有明确的研究方向,比较稳定的科研任务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已形成明显的学术特色和在国内外有明显的学术优势;同时在开展综合研究、应用研究、咨询服务等方面做出了一定成绩。

    3、其机构负责人应具有正高职称或副高(博士学位)职称,并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有较大影响,有合理的学术梯队,成员数一般不低于5人,其中副高以上职称和硕士以上学位人员不低于总人数的50%。

    4、近三年至少获准一项以上国家级项目,或两项以上省部级重点项目,或一项省部级重点项目和一项以上省部级一般项目,或厅级重点科研项目两项以上;或其研究具有较大的潜在市场效益并在科技开发领域做出重要贡献,同时承担多项横向委托项目(有正式合同)。

    5、近三年来,机构成员在国家级重点杂志发表相关学术论文1/人以上(不含外聘人员);机构成员人均获得科研经费:自然科学10000/人,人文社科3000/人以上(不含外聘人员)。

    6、有研究机构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措施,有科学、严格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7、拥有支持科研工作所需要的其它相关条件并由所在单位提供一定的研究经费和研究用房支持。

    第三章  报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设置校内科研机构,须填写“黄山学院科研机构申请审批书”(见附件)。

    第八条  审批程序

    1、申请上级部门审批的科研机构,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申报,经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2、申请学校设立的科研机构,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3、与外单位联合组建的科研机构,分别由双方专家论证并签署具有法律效应的有关共建合同,明确任务、人员编制、经费、领导关系、合作期限、成果所属、收益分配、财产处理等责权利问题,最后报请双方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职责

    第九条  科研机构的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科学研究的有关政策法规,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

    2、积极承担国家和地方的各项重大科研任务,努力产出高质量和高水平科研成果。

    3、承担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任务,促进学科建设。

    4、强化基础研究,推动应用研究,鼓励交叉和跨学科研究,不断整合力量,保持和发挥既有优势,抢占科研市场和资源,加大科研成果转化力度,提高科学研究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扩大学术交流,提升学校学术地位和学术声誉。

    第十条  所长(主任)的主要职责:

    1、领导和组织完成科研机构的基本任务。

    2、负责制定本机构的科研规划、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并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3、组织科研人员积极争取承担新的科研任务,推动成果转化,扩大科研市场效益。

    4、组织相关人员申报新的学位点,不断促进学科建设。

    5、充分发挥科研机构的有偿智力转化优势,改善科研条件,提高科研水平和竞争力。

    6、积极发展交叉学科、特色学科,培育新的科研增长点和组建创新群体。

    7、建设合理学术梯队,做好人才培养工作。

    8、完成学校委托的其它各项科研工作和指标。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一条  所有科研机构均不是独立的教学单位。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可以独立承揽科研任务,申报科研项目,对外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技术咨询服务,其研究人员发表的科研成果应纳入其人事隶属单位的科研统计并享受相应的科研奖励津贴。

第十三条  由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基地、工程(技术)中心和其他研究机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同时学校提供一定的配套研究经费,并由所在单位提供相应办公、研究用房。其第一负责人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由校长聘任。

    第十四条  其它科研机构由所在院系提供适量的启动经费和办公、研究用房。其第一负责人由院系领导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由学校发文任命。学校一次性拨付给研究机构一定的行政业务启动经费,此项经费由机构负责人管理使用,科研处、财务处监督使用。

    第十五条  所有科研机构均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  科研机构设正职1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副职1-2人。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任,一般任期不超过两届。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主管部门有特别规定的例外)。

    第六章  检查与评估

    第十七条  科研机构要定期接受学校和上级部门的检查、考核及评估。学校每年对科研机构进行一次研究工作进展统计,每两年进行一次工作检查,四年进行一次评估(考核评估指标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对上级主管部门评估奖励的研究机构学校将实施配套奖;学校将对四年一次评估合格的科研机构进行奖励(奖励办法另定)。对考核不合格的研究机构,给一年的整改期,一年以后评估仍不合格者,学校将予以撤销。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科研机构的冠名权属学校所有。

    第二十条  上级部门批准成立的科研机构按上级规定和本办法进行管理,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黄山学院科研机构申请审批书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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