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实现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促进我校科研多出成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学校引进的人才,学校资助适当数额的科研启动经费,并以科技项目立项形式资助。
第三条 申请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和身体条件;
2. 根据学校人才引进文件精神,由人事处认定的高层次引进人员。
第四条 资助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申请项目必须与本学科发展方向一致,并明确有向上一级部门申报后续课题的目标;
2. 依据国内外情报资料调研和检索,项目应具有新颖性、创新性和可行性;
3. 在项目内容上应符合学校科技发展规划和目标的研究项目,尤其是产学研相结合的研究工作;
4. 项目预算合理;
5. 项目研究期限不超过3年;
6. 申请期限为进入本院工作3年内;
第四条 资助经费最高额度按学校人才引进办法核定。
第五条 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由学校专项拨款。
第六条 研究经费按项目单独建帐,专款专用,项目经费支出管理按学校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开支范围包括:
1、科研业务费:包括测试分析、业务资料、论文发表、学术会议费和国内调研费、专著出版等;
2、实验材料购置、加工及包装运输费;
3、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500元以内);
4、成果鉴定费;
第七条 引进人才的A类项目(博士及副高以上人员)需在我校认定的省级以上期刊发表论文4篇,其中国家级期刊2篇,或主持国家级课题1项;引进人才的B类项目(硕士研究生)需在我校认定的省级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其中国家级期刊1篇,或主持省级以上课题1项。
第八条 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项目中期考核未达标者,将暂停或终止经费资助。
第九条 科研启动经费项目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达到科技成果鉴定要求的项目按科研成果管理办法组织鉴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