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我校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提高科学研究水平,激励广大教职工投身科学研究,多出成果,特制定本办法,以鼓励在科学研究工作中为学校、为社会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一、关于学术论文的奖励 1、发表在英国《自然》(NATURE)或美国《科学》(SCIENCE)这两本国际学术界公认的顶尖刊物上的论文,学校给予重奖。 2、被《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 《工程索引》(EI)、《艺术和人文引文索引》(A&HCI)杂志收录的论文,一篇奖励5000元。 以上论文发表或收录以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信息分析研究中心当年文字通知为准。 3、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求是》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一篇奖励5000元。 4、发表在国家级重点学术刊物、报纸(理论版)上的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5、发表在国家级学术刊物、报纸(理论版)上的论文,每篇奖励1500元。 以上两项由科研处依据有关文件界定。 6、发表在省级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含本院学报)、报纸(理论版)上的论文,每篇奖励300元;发表在专科学校学报上的论文,不予奖励。 7、公开发表在国家级重点期刊的美术、艺术设计及音乐作品,每幅(件)奖励3000元;公开发表在国家级期刊的美术、艺术设计及音乐作品,每幅(件)奖励1500元;发表在省级期刊的美术、艺术设计及音乐作品,每幅(件)奖励300元。 8、学术论文是指发表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含电子期刊)、报纸(理论版) 对某一学科领域的某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索和整理得出的新的认识和总结,且具有一定创新性和学术价值的研究性文章。同时还应该具备以下两个条件:⑴必须是第一作者;⑵期刊文章字数一般不少于3000,报纸文章字数不少于2000。冠以学校名义发表的论文才予以奖励;论文奖励一次就高进档,不重复奖励;多人合作的论文只奖励论文第一作者。 以下几类不作为论文统计:⑴文艺作品(包括小说、散文、诗歌、等);⑵译文(包括编译);⑶重刊、增刊、论文集;;⑷第2作者;(5)笔录与报告等不予奖励。 二、关于论著的奖励 (一)、论著的界定 1、论著包括专著、编著、译著、规划教材等。专著和规划教材由校学术委员会审查认定。 2、论著必须公开出版发行,且具有ISBN书号。 3、由学校资助出版的论著不属奖励范围。 4、申报论著奖励时,论著的前言、后记或其他地方必须标明作者的单位为“黄山学院”。 (二)、关于著(编、译)作、音乐作品专辑等的奖励 1、我校教师独撰的学术专著(自然科学10万字、人文社科15万字以上),由权威级出版社(人民出版社、中华书局、商务印书馆、中国古籍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科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每部奖励22000元。由其它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每部奖励16000元。独著自然科学10万字、人文社科15万字以下在5万字以上比照编著执行,低于5万字的不予奖励。 2、编(合)著:在权威级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每万字奖励500元,奖励限额最高不超过15000元;在其它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每万字奖励300元,奖励限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合著如无足够证据认定各人撰写字数,则按照总字数分摊。作者为两人时,第一作者计60%,第二作者计40%;作者为三人时,第一作者计50%,第二作者计30%,第三作者计20%。 3、译著:独译且在15万字以上的学术著作,按学术专著二分之一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合译按编著70%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著作出版后,需上交20本给学校(图书馆10本,科研处存档2本,其余交院办作交流用)。 上述奖励由著作者凭成果申报,由科研处审核。 4、公开出版的音乐作品专辑、音像专辑、画集(册)比照编、译著执行。 (三)、关于编写教材的奖励 1、参加国家教育部规划教材编写并注明担任主编的,每部奖励10000元;担任副主编的,每部奖励5000元;独自编写一章以上(含一章)的奖励1000元;未注明编写内容的其余编写人员不予奖励。 2、参加省教育厅规划教材编写并注明担任主编的,每部奖励3000元;担任副主编的,每部奖励1500元;独自编写一章以上(含一章)的奖励500元;未注明编写内容的其余编写人员不予奖励。 3、参加学校审查规划教材编写并注明担任主编、副主编,在权威级出版社出版的每部分别给予3000元、1500元的奖励;独自编写一章以上(含一章)的奖励300元;在其它出版社出版的每部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的奖励,独自编写一章以上(含一章)的奖励150元;未注明编写内容的其余编写人员不予奖励。 以上各类教材的主编或副主编参编字数不足2万时,不予主编或副主编奖励。主编、副主编不止一人时,主编、副主编奖按平均数发放。 4、重印的专(编、译)著、教材,内容相同、刊号相同的不再奖励;修订再版的专(编、译)著、教材,且书号不同的奖励同类同级别奖额的二分之一。各类教材申报奖项时,还须教育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四、关于获奖成果的奖励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等奖励的科研成果,主持人及主要完成人,学校颁发“优秀科研工作者”荣誉证书,并按颁发奖金的300%配套奖励。 2、获国家部委或省级奖励的科研成果,主持人及主要完成人,学校颁发“先进科研工作者”荣誉证书,并按颁发奖金的150%配套奖励。 3、获省部委(厅局)或地、市级奖励的科研成果,学校按颁发奖金的100%配套奖励。 4、非政府行为评选的获奖者,学校不予奖励。 5、与外单位及其个人合作完成的获奖成果,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学校按1、2、3款规定全额配套奖励;以我校为合作单位的,学校按1、2、3款规定金额的50%配套奖励;以个人名义参加的不予奖励。 6、由学校报送参加的各级各类获奖艺术作品,参照获奖成果的奖励办法执行。 五、关于专利的奖励 1、学校鼓励申报属于职务发明的专利,申报一切费用由学校资助。2、职务发明专利每项项奖励1000元,申报奖项时,须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证明(如署名第一的专利证书)。 3、学校专利转让给其它单位后,所得转让费的20%奖励给研究人员;所得转让费的10%奖励给促成转让的单位或个人。 4、应用我校专利技术(合办或技术入股)开发的企业,学校每年按提成纯收入的15%奖给研究人员。 六、关于校级,地、市级课题的立项、省教育厅及以上立项课题的资助: 1、学校实施校级课题立项制度。由课题主持人填写《科研课题申请表》,经检索查新后,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由科研处报院学术委员会审核批准;获批的项目,学校分开题、中期、结题三次资助课题经费;未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后二次资助经费停拨。 2、获地、市级科研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的课题,获省教育厅及以上科研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的课题,在取得阶段性成果后,学校视课题完成情况,分别按批准资助款的50%、100%配套资助,帮助课题组完成项目。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有关开支按立项概算支出,凭正式票据报销;一切劳务酬金按立项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报销。 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本《办法》解释权在校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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