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根据《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参照《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专利奖旨在表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专利并实施,为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
第三条 安徽省专利奖的评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安徽省专利奖设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 在安徽省内实施并已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参加安徽省专利奖评选:
1.申报日前被授予发明专利权(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2.专利权有效,无法律纠纷;
3.全体专利权人均同意申报;
4.未获得过安徽省专利奖。
第六条 评价指标及权重
(一)专利质量(25%)。评价:1.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2.文本质量。
(二)技术先进性(25%)。评价:1.原创性及重要性; 2.相比当前同类技术的优缺点;3.专利技术的通用性。
(三)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评价:1.专利运用、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2.专利保护措施。
(四)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评价:1.社会效益; 2.行业影响力;3.政策适应性。
第七条 安徽省知识产权局设立安徽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安徽省专利奖的评审、授奖等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办理评奖的日常事务性工作。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负责项目初评工作。
第八条 申报单位根据当年评奖通知要求进行网上申报。设区的市(省直管县)知识产权局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同意推荐的所有项目排序并出具推荐理由。
第九条 推荐项目经评审办公室形式审查合格后提交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对参评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推荐意见,评审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组意见进行审定,确定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对获奖专利权人和发明人颁发奖牌证书并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 对于获奖项目,若发现申报材料不实, 且有证据证明不符合获奖条件的,由评审办公室提出撤销授奖的意见,经评审委员会批准,撤销授奖并追回资助。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2013年5月14日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印发的《安徽省专利奖评奖办法》、《安徽省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