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会科学院省领导圈定课题招标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09-03-15      访问次数: 46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安徽省社会科学院省领导圈定课题招标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招标课题研究水平和成果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领导圈定课题为年度招标项目,项目招标坚持面向全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三条  省领导圈定课题的研究,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安徽实际,提出既有理论分析又具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和措施。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

 

第二章  课题申报条件、程序及要求

 

    第四条  课题申报条件

 

    1.课题负责人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水平和时间,并能作为课题的实际主持者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2.课题负责人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主持过应用对策课题研究的经验。

 

    3.课题组成员对所申报的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相关的研究成果。

 

    第五条  课题申报程序及要求

 

    申请人可从安徽省社会科学院网站(http://www.aass.ac.cn)下载《申请书》和《课题研究纲要》,按要求填写,如实反映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将以上材料报送省社科院科研处。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省社科院、高等院校及其他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课题招标的全部评审工作。

 

    第七条  评审程序

 

  1.资格审查。由安徽省社会科学院科研处对应标者申报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应标者。

 

    2.评委审阅。评委根据应标者提交的《申请书》和《课题研究纲要》进行初评, 写出评审意见。

 

    3.会议表决。评委会对评委的初评意见集中讨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确定中标者。

 

第四章  课题经费的拨付

    第八条  为加强课题经费管理,确保经费真正用于研究工作,课题经费统一拨到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第九条  课题经费根据研究进度分期拨付,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在收到中标者回执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课题组拨付课题经费的50%;课题组提交研究成果初稿后,经评审通过,拨付课题经费的30%,用于课题后期研究;课题组提交最终研究成果后,经评审鉴定合格,拨付余下的20%课题经费。

第五章  课题的管理

    第十条  省领导圈定课题实行中期检查制度,省社科院科研处对课题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一条  课题组须在当年1031日前完成初稿,省社科院科研处组织专家对初稿进行审读,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二条  课题组须根据专家的建议对初稿进行修改或补充调查,并于当年1220日前完成最终研究报告,完成稿一式五份送省社科院,以供专家鉴定。

 第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课题的自我管理,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第六章  课题的验收

    第十四条  鉴定合格的最终研究成果,课题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成果定稿和4000字的简本(纸质文稿5份、电子文档1份)送省社科院科研处。

 第十五条  鉴定未获通过的最终研究成果,由省社科院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责成课题组认真修改。如果修改后达到合格要求,拨付余下的研究经费。如仍未能达到要求,终止该课题组的研究,停拨余下研究经费。

第七章  课题成果转化

    第十六条  研究成果署名权归课题组所有,版权和使用权归安徽省社会科学院所有,未经同意,中标者不得先期对外公开发表或向他人提供。否则,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将追回资助经费。

    第十七条  通过验收的研究成果,将以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名义全文或摘要报送省领导,作为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决策参考。

 第十八条  省社科院将每年招标课题的研究成果汇编成册,报送有关领导和部门。

第八章 

    第十九条  若单个课题有效投标单位少于3家或所有投标者的课题研究纲要都未达到要求,该课题实行委托。

    第二十条  省领导圈定课题委托部分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安徽省社会科学院省领导圈定课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安徽省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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